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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法院判处一起故意伤害罪
2014-08-19 10:54:41   来源: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2013年12月,三娃和他的弟弟因认为自家田地被华娃子放了污水和三娃子发生纠纷,三娃子抄上修磨砂机的两根铁钎直...
  

  四川经济网南充讯 2013年12月,三娃和他的弟弟因认为自家田地被华娃子放了污水和三娃子发生纠纷,三娃子抄上修磨砂机的两根铁钎直奔华娃子家。两人几语不和再加上两家人素有积怨,便动起手来。三娃子一时占了上风,华娃子的两个女儿看见自己爸爸受了欺负,连忙上来帮忙。结果大女儿耳根子后面鲜血长流,小女儿的头上也被打出一大条口子。华娃子赶紧抱住自己三娃子见他们都松了手,又听到说遭打出血了。就一个人走了。华娃子决定去找三娃子“理论”,到他家发现门锁着,就报了警。经鉴定,华娃子的女儿一个重伤,一个轻伤。

  嘉陵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三娃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三娃子辩解其因田地放水的事情发生纠纷,该事件对本案伤害犯罪事实构成并无影响,对被告人三娃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三娃子有前科,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坦白认罪,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三娃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三娃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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