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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招投标领域系列腐败案件警示
2013-12-30 09:32:14   来源:   

昨日,记者从你市纪委获悉,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底,南充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受理招投标举报投诉351件(次),立案154...
    昨日,记者从你市纪委获悉,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底,南充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受理招投标举报投诉351件(次),立案154件164人(次),涉及违纪违法金额1.3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近2.9亿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6人。

  A 露馅的九维公司

  2012年7月11日,市政府机关食堂装修建设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6家企业递交了投标文件,除报价为“双低”的两家公司外,其余13家投标企业大部分因细微偏差被废标,四川九维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维)被专家推荐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2012年7月18日,参与竞标的其他公司和项目业主提出质疑。7月19日,市纪委监察局成立调查组,对1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发现唯一中标的四川九维所提供的类似业绩错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市发改委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评标无效的决定。调查组同步对涉嫌围标串标企业进行调查,对6家涉嫌围标串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120万元予以暂扣,建议对涉嫌围标串标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2012年7月23日,市纪委监察局成立专案组,集中力量对市政府机关食堂装修建设项目围标串标案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2012年11月26日,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查办招投标领域案件“11·26”专案组。截至2013年11月底,市纪委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对全市130余项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

  B 作茧自缚的人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推进,一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进入了公众的视野,他们的罪恶交易也逐步为社会所知晓。这些人中,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评标专家、有代理机构人员和企业老板,他们通过利益的勾连,结成了利益联盟,干起了违法的勾当,但也毁掉了自己的前程。

  李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开标场地预定、管理开标现场秩序、抽取评标专家等职务之便和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的贿赂,法院一审认定受贿金额9.5万元人民币。

  王某某,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处招标管理科原科长。在南充晟达新材料产业园河西片区规划三、四路工程项目招标,河西片区项目用地场平土石方工程项目招标,市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等项目备案中,收受代理机构贿赂,法院一审认定受贿金额3.4万元。

  朱某,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原科长。在高坪区档案馆、图书馆,高坪国家粮食储备库改扩建等工程招标文件备案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代理机构财物,法院一审认定受贿金额4.9万元。

  姜某,高坪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在高坪物流园滨河西路监理招标、高坪区省道203线长乐至胜观改建、高坪区鹤鸣山“三国魂”文化护壁等工程招投标中,先后10次收受工程承建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4万元。

  李某,营山县交通运输局原党委书记、副局长。在营山县回龙至蓬安徐家公路改建等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为他人谋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做假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8.3886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这起招投标领域的腐败案件共涉及50人,涉及犯罪金额累计近2400万元。他们原本都有着美好的前景和幸福的未来,却在法纪面前丧失了底线,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C  庄严的审判

  2013年11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的刑事审判大厅,在全省轰动一时的招投标领域系列腐败案件之一的刘某某、蒋某某涉嫌受贿案正在开庭审理。随着庭审的进行,案件的真相渐渐浮出了水面,触目惊心的腐败大白于天下。

  2008年4月,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决定对高坪区龙门镇至搽耳镇的公路(简称“龙搽路”)进行大修改造,并分为A、B两个标段对外公开招投标。杨某以广安智丰建设公司的名义中标承包了A标段工程;龙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以南亚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承包了B标段工程。时任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高坪区公路管理局局长的刘某某是该工程的负责人,时任高坪区公路管理局副局长的蒋某某是该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刘某某、蒋某某先后2次共同收受承建方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1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蒋某某受贿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至此,这起全省轰动一时的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已有2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国家公职人员12人获刑。

  李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工作人员),法院一审认定受贿9.5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王某某(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处招标管理科原科长),法院一审认定受贿3.4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朱某(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原科长),法院一审认定受贿4.9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

  姜某(高坪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法院一审认定受贿3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

  李某(营山县交通运输局原党委书记、副局长),法院一审认定受贿6万元、共同贪污19万余元,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另外6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李某等21名评标专家,张某等8名代理机构人员、龙某某等3名工程建设老板涉嫌犯罪,目前还正在进一步侦查或审理之中。

  D  罪恶的伎俩

  在严格的制度面前,他们在执行制度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到底采取了哪些形形色色的手段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呢?案件的查处,为我们揭开了答案。

  暗箱操作。有的招标人采取低价中标办法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通过提高投标企业资质和投标保证金,人为设置其他附加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对一些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采用综合评标法招标。

  围标串标。投标企业串通其他几家企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假象,最终达到结盟企业中标的目的,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有的投标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大做手脚。有的直接向有发包权的工程负责人行贿。


不平衡报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等进行报价,中标后串通招标人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工程量。

  签订“阴阳”合同。招标前,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私下协商,要求投标人作出让利承诺,中标单位按事先约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按中标价签订的合同,一份是按私下承诺签订的合同。

  中标后非法分包。有的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有的资质不够、无施工经验的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中标后再私自转包、分包,从中获利;有的挂靠高资质企业承接工程,再由挂靠企业进行施工分利。

  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违规操作。代理机构和业主串通操作、在潜在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收取“好处费”。

  罪恶的伎俩,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些人,就通过这些“把戏”,视法律为儿戏,视制度为儿戏,在损公肥私的同时,也让自己成为了阶下囚。

  E  沉重的警示

  这起轰动一时的招投标系列腐败案件,在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的同时,也带给了我们沉重的警示。

  警示之一: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这起系列案件,涉及国家公职人员18人,专家21人,他们都处在工程建设管理的关键岗位,职位不高,但实际操控的权力很大。在利益的面前,在失去监督的情况下,他们滥用手中的权力,使得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得以顺利开展。

  警示之二:法制意识淡薄害人害己。法制是社会最基础的底线,也是一个人立身行事的最基础底线。践踏法制的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起系列腐败案件,就是典型的害人害己害社会的案件,结果为人所不齿,为社会所不齿。已经追究法律责任和即将追究法律责任的人,以身试法的悲剧,再一次深刻昭示社会,法不可亵。

  警示之三:日常管理缺失导致腐败。管理是约束,管理也是保护。这起系列案件的出现,暴露出了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一些职能主管部门,如果加大对处于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大日常提醒力度,加大对风险的预警,防微杜渐,抓好苗头,也许这起腐败案件就不会发生。今天这些职能部门也应该从中吸取点教训。

  警示之四:制度建设需要及时跟进。制度的缺失是这起系列腐败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需要加强和规范评价专家自由裁量权制度建设,真正把权力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需要建立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诚信市场体系,一处违章,处处受限;需要加大对招投标行为监督机制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建立多方既制约又平衡的监督机制,压缩和杜绝人为操作空间,确保公平公正。(罗伟 张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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